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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大學新興工程興建作業要點

國立屏東大學新興工程興建作業要點

10403月05日本校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新興工程係指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工程及相關設施,如房屋建築、運動場地、整地、管線、道路、展示、室內裝修、環保、機電、校園整體規劃及景觀等工程;本校新興工程總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含)以上之規劃構想書,均須提校園規劃委員會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又新興工程總工程建造經費達查核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規劃構想書應提校務會及函報教育部議審議。

    前項所稱總工程建造經費,指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計畫,依行政院所訂「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編列之工程建造費及規劃、設計、監造階段作業費用。

三、新興工程總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含)以上且未達查核金額之規劃構想書,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並獲校長同意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主辦單位及早展開綜合規劃,提出約百分之三十規劃設計之必要圖說、總工程建造經費之概算及基本資料表,先行提送校園規劃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得外聘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二)由主辦單位辦理綜理分期規劃者,得就計畫中個別完整之分標工程計畫依前款規定,送校園規劃委員會審議。

    (三)主辦單位依第一款所提送之必要圖說、總工程經費之概算及基本資料表,應包括書面資料,並參酌「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實施要點」與「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新興工程總工程建造經費達查核金額(含)以上之規劃構想書,應報經教育 部審議通過後,始得依前點作業程序辦理。

五、為健全新興工程之推動,主辦單位應先行編列預算或籌措經費,用以辦理新興工程計畫有關之先期規劃構想及綜合規劃與設計等作業,並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規劃設計廠商之評選作業。

六、總工程建造經費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計畫,由主辦單位依一般行政程序辦理。

七、涉及捐贈者興建後再贈與本校之新興工程案件,受贈單位僅需將捐贈者、捐贈金額、捐贈者使用樓地板面積比例及期限、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規劃用途、預定興建時程等基本資料提報校園規劃委員會審議暨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查。

八、由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取得收益等經費來源辦理之新興工程,依本要點辦理。

    由其他經費來源辦理之新興工程者,依行政院訂頒之「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規章負責單位:總務處營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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